白天上班,晚上起夜,宝宝只能让父母或者保姆帮忙照看,没有时间陪伴孩子等等这些情况都是困扰现在职业女性的难题,很多女性在生产完之后又投入工作当中,难以适应工作与生活的角色切换。所以,产假能延长吗? 产假能延长吗女职工的产假一般是不少于90天,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例如: (1)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具体由各地政府规定(如广东省规定“职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4)广东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6)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殊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可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7条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独生子女证不可以领证的情况《独生子女证》又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但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是不可以领取到独生子女证的。 (1)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 (2)未婚生育后不再结婚的; (3)子女留在本市,父母双方在国外期间的; (4)孩子均已死亡的; (5)单身(包括离婚者)收养孩子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各抚养一个,又与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孩子的一方结婚,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细则〉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经领证的,可换证并继续享受)。 对于大部分省市,领取第二胎指标还是非常困难,细则执行上要根据内容。 精彩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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