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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2017-06-05 09:56:50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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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假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一般对于要结婚的男女来说这是很重要的一个假期,结婚一般会涉及到迁户口,结婚后就是组建新的家庭,双方不仅生活上是一家人,法律上更是一家人。大多数情况,女方户口有所变动。那么,青海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青海迁户口需要什么手续

  1、放宽有房落户政策。凡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商品房,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均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本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外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2、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允许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省外生源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

  3、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青海省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4、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个体私营业主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5、对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手续如下:

  1、向迁入地户籍管理公安部门咨询,了解户口迁入申请所需的证件和材料。

  2、提交户口迁入申请,并按照求提供各种材料、证件。如:投资移民所需提供的材料;大专院校升学需要提供录取通知书,婚姻类要提供结婚证等。

  3、迁入地户籍主管部门会审核提交的申请以及附上的材料。如果通过审核,则会签发《准予迁入证明》,这就是准迁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公安机关会出具具体解释。如:提交材料不齐全,需要重新提交审核。

  4、现户籍地会派给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和证明,在携带各种证明、准迁证,到现户籍地派出所提交迁出申请。

  5、现户籍派出所审核同意,则办理户口迁出,并开具户口迁移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则需要完善才能通过申请。

  6、当全部办理手续通过,会派发新的户口本,办理新的身份证。身份证不能立即办理,最好不要先交回现有的身份证。

2017青海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本省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和外来人口向城市(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快青海省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青海省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地区间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积极引导本省农牧区人口和外来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青海省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以人为本。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本省农牧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

  3、综合协调。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区分,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大幅放宽海西州城镇落户政策

  1、对州内现有户籍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2、对在海西州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口,凡在城市(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包括购买、自建、受赠、继承以及依法承租城镇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均可申办城镇居民户口。

  3、对在海西州内长期务工定居生活的本省籍外来人口,尚不具备城市(镇)落户条件的,按自愿原则,在居住城市(镇)申办“蓝印户口”(有关“蓝印户口”详见后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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