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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费领取与发放

2014-01-21 11:59:40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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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生子女费领取与发放的手续具体有哪些?小编今天会先给您大略地介绍一下,具体的手续,建议到当地相关部门作深一层的了解。

独生子女费领取与发放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2、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领取条件: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发放渠道: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4、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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