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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几个月受法律保护

2019-02-16 17:21:31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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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我国法律对于孕期女性都很多的保护措施,比如女性怀孕期间,工作单位不可以因怀孕而辞退孕妇;丈夫不可以在妻子怀孕期间提出离婚等等,都反映了对孕妈咪的帮助。可是,怀孕几个月受法律保护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怀孕几个月受法律保护

  一般而言打掉胎儿会受道德层面的谴谪,还没有具体法律说明其是否违法的;另外女性有对胎儿留弃的权利,他人侵犯另当别论吧。从医学上讲胎儿三个月以后就不能打胎了,只能引产。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亦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进行赔偿。国家明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这也是女方能享受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作为女性我们应拿出法律武器保护我们的自身权利,可不能任人摆布。

孕妇怀孕请假的相关规定

  符合正常不要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该规定并未对孕期检查的时间和次数作出规定,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何为正常必要的检查?不同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制定出了相应的产前检查方案,我国妇女孕前检查的方案为:初查:孕12周之前;复查:12周后每4周一次,28周后每2周一次,36周后每周一次。检查中发现异常应根据医生意见,增加检查次数,按时检查以防止发生意外。

  女职工在正常必要的检查时间之外检查的 ,一般按事假处理。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保障女性工作的合法权利,尤其是孕妇和在哺乳期的女性的合法权利,因此,当孕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即将收到侵害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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