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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原则

2018-10-01 11:34:37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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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法律都是规定公民的行为以及权利等方面的知识,那对于胎儿是否有规定呢?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原则是怎样的呢?未出生的胎儿会拥有哪些利益呢?跟随小编一起来大致了解一下吧。

民法总则胎儿利益保护原则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最新颁布的《民法总则》规定了,胎儿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注:在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胎儿并不具有继承权,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各国都强调在分割遗产时应考虑对胎儿进行特殊保护。

  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还是活体而不同:

  1、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可由其母亲代为保管。

  2、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

  3、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胎,则该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再分割。

胎儿利益保护案例

  孕妇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那么腹中的胎儿是不是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呢?

  比方说张三在事故当中造成了李四的死亡,那么李四的妻子已经怀孕在身,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妻子她的胎儿按照法律规定,也有权利分配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款。

  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关乎胎儿利益的,虽然这部分赔偿项目既不属于遗产继承范围,也不属于赠与内容,但是诉请赔偿的本质是使胎儿纯获利益的行为,其本质仍是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体现。

  而对于发生《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的情形时,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同时也是维护赔偿义务人的权益,赔偿义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原生效判决中有关赔偿胎儿权益部分的内容。

  这下明白了吧~

  总体而言,《民法总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充分体现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凸显了我国民法对人权的尊重和关怀,也让类似的事件在以后有法可依,相较以前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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