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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生育津贴怎么算

2017-12-14 09:36:41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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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成都生育津贴申领手续非常简单,各用人单位应在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职工生育医疗费清算申请后进行生育津贴待遇申请。成都生育津贴怎么算?

成都生育津贴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2〕29号)规定:“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6年1月22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所以对于非难产生育一胞胎的女员工的生育津贴应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5×158”

  那么如果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则生育津贴可能远远低于职工原本的工资水平,此时,应该由女职工所在单位予以补足。其法律依据为《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生育医疗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成劳社发〔2006〕91号)第八条:“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结算: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3000元;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2000元;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300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第九条:“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连续不间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含补缴),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补贴。其补贴标准如下:1.妊娠满7个月施行剖宫生产或剖宫流产的1500元;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1000元;3.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500元;4.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150元;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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