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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独生子女产假规定

2015-02-28 10:20:09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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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位女职工在生产期间都享有休产假的待遇。但是,由于我国的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所以各省市的情况都不一样,各个单位的产假规定也有差别。那么,广东独生子女产假规定是怎么样的呢?

广东独生子女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了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98天产假,而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广东产假规定: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类产假的规定

  1、根据最新的产假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晚婚晚育产假。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为晚婚。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情况,新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情况各地不一,一般是0—30天不等(注:有些地方没有晚婚晚育产假),建议参照当地计划生育条例。

  3、二胎产假。第二胎产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比第一胎少放了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而不管“双独”还是“单独”生二胎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了。

  4、高龄产妇产假。所谓"高龄产妇",是指年龄在35岁以上第一次妊娠的产妇。在我国高龄产妇可以休6个月的产假。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产假一般为三个月,晚婚晚孕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包括产假90天法定节日。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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