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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规定

2013-05-21 14:14:43出处:PCbaby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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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母亲也许对产假比较了解,而不是很清楚哺乳假的规定。“哺乳也可以请假?”你的心里是否已经升起这个疑问了呢?哺乳假规定、哺乳假的相关问题,下面就给各位妈妈介绍一下,要保障自己权益的妈妈们肯定不能错过这篇文章的介绍啦。

哺乳假规定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的相关问题

  1、无法请哺乳假或者哺乳假期满后,如何保证授乳时间呢?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满后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每天二次,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瓿童满一周岁后,经区县以上医疗机构确认为体弱的,可延长授乳假,最多不超过6个月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2、特殊情况的哺乳期延长

  ‘体弱儿’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哿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哺乳期结束后,能否延长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一二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5条规定,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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